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大力发展新型绿色环保建材,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3〕103号)和县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盱政办发〔2013〕9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主体结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主体结构已完工并进入装饰阶段的在建项目,不做要求。 二、进入我县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登记公告制度,由我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凡进入我县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企业,需经淮安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购销合同等资料到我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施工或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书面合同,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打分的评定条件,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取得实效。 五、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七、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我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使用预拌砂浆的,须经我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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