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府告〔2016〕15号
为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我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潮州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潮安中心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应急抢险工程等不具备使用预拌砂浆条件的工程除外。
二、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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