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萧发改[2014]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应用干混预拌砂浆的普及和健康发展(以下简称预拌砂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管,全面了解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管及进萧砂浆企业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所有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产品销售经营活动(含区内注册)的生产企业,实行一项目一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供应萧山每个建设项目砂浆数量报萧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一)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型式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检);
4、已办理完成首次登记的企业,在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其它项目只需提供每个项目登记表;
5、以上材料不能提供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二)登记地点及方式
首次办理登记手续,请携带资料至萧山区市心南路181号经贸大厦6楼萧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企业日常项目登记,可通过书面传真,传真或联系电话:82654966 进行办理。
二、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
1、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2、建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预拌砂浆规范使用。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登记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施工现场应使用散装干混(粉)砂浆,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并有防扬尘设施。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3、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执法抽查,产品质量检测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停止对该产品登记并通知企业,由企业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后恢复登记资格,企业未申请复检或复检结果不合格,将对不合格预拌砂浆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通报;萧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施工企业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行为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监督抽检,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复验要求时,相关的建筑工程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作退场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