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原材料工业司针对水泥行业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海螺水泥张来辉、蒙西水泥刘丽芬的三份提案答复意见。其中针对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产能置换以及水泥和熟料质量相关问题一一做出回复。 其中提到,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工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提升关键技术装备水平,拓宽水泥窑协同处置渠道,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护好生态环境。继续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强化监督确保产能置换方案执行到位;研究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产能置换;会同生态环境部研究出台2020年后的水泥错峰生产有关政策,更好地促进水泥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水泥熟料质量方面,工信部支持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中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研究,指导和推动水泥标准化组织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修订工作中认真考虑这一措施建议,完善《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2008)相关标准,进一步保障水泥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鼓励各地借鉴新疆经验,逐步减少32.5等级相关水泥产品,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 在提高水泥质量方面,鼓励水泥企业建立标准化实验室,依法使用标准样品,严格对比验证检验,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安全。 支持优势企业依法依规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 继续支持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工信部将继续协调和指导东三省及内蒙古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开展水泥企业脱困转型发展试点,统筹运用好联合重组、错峰生产、专项资金等手段,推动当地水泥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16号建议的答复》 张来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水泥行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转型升级和环保升级改造 一是关于将水泥移出高污染高耗能名录。高耗能行业是从统计角度对能耗总量占比前六位的工业行业大类的惯用说法,是宏观分析使用口径,主要用于宏观经济分析,并非正式的统计分类标准。近年来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显著,我们将加强与宏观部门、统计部门的沟通,推动调整相关分类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也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更为精准科学的产业政策。 二是关于出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规划,拟研究制定《原材料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包括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相关内容,继续大力推动水泥行业绿色发展和智能制造,提高水泥行业全产业链节能减排水平,建立与各类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排放紧密衔接的循环经济生产体系,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和利用效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水泥智能制造数字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关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文件,基本建立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手段。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利用不低于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等列入鼓励类。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超4000万吨/年,相比2016年增长超过1倍。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工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提升关键技术装备水平,拓宽水泥窑协同处置渠道,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强水泥行业产能置换监管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建立了产能清单制度和跨省置换听证会制度,2020年1月发布《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相关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较好。2018-2019年全国公告水泥产能置换方案28个,涉及水泥熟料产能5154万吨,压减产能1292万吨,有效遏制了新增产能,引导了资源要素有序合理流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强化监督确保产能置换方案执行到位;研究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产能置换;会同生态环境部研究出台2020年后的水泥错峰生产有关政策,更好地促进水泥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合理定位 一是为做好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研究确定相关排放控制要求。2013年出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有效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升级和污染治理技术推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关于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问题,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在污染防治技术攻关和推广方面,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等文件,牵头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开展相关行业污染减排技术研究,提出了调控政策建议,并配合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部署“建材行业烟气多污染物协同高效控制技术研发及工程示范”等项目,研发水泥炉窑烟气多污染治理的深度减排技术和装备等,并在重点区域开展了示范应用。 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强行业指导,做好水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先进技术的筛选,将其纳入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感谢您对水泥行业的关注,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50号建议的答复》 刘丽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中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硅酸盐水泥熟料中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的建议。 目前的传统水泥熟料生产工艺,需要由生料经过高温煅烧得到,含氯矿物在煅烧过程中基本挥发,氯离子含量低,有效保障了水泥及混凝土质量。 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一些水泥熟料生产线在协同处置电石渣、生活垃圾、飞灰等固废时,由于固废未作严格处理,导致水泥熟料中氯离子含量过高。 我部支持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中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研究,指导和推动水泥标准化组织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修订工作中认真考虑这一措施建议,完善《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2008)相关标准,进一步保障水泥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有均化措施的熟料生产企业增加相关检验项目的建议。 水泥熟料主要由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配比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所形成。水泥熟料是中间产品,以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以及其他混合材料制成硅酸盐水泥,然后由水泥、粗细骨料、水及其他外加剂按照适量的比例配置而成混凝土。在目前水泥熟料标准未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的情况下,我部鼓励有均化措施的熟料生产企业,设定合理的出窑水泥熟料氯离子单班检验和水泥熟料氯离子月平均值,您提出的出窑水泥熟料氯离子单班检验≤0.11%、水泥熟料氯离子月平均值≤0.10%等具体指标,可由水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三、关于氯离子控制指标设定为≤0.10%的建议。 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与原材料(水泥、粗细骨料、矿物掺和料、外加剂、水等)的质量控制、施工(配合比、搅拌、成型、养护)工艺控制等因素有关。为此,国家在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都对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进行了规定,在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中也专门规定了氯离子指标。针对您的建议,我部将指导和推动水泥标准化组织在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修订中增加氯离子控制指标,具体指标是否设定为≤0.10%,可由起草单位会同有关专家研究确定。同时我部将加强对水泥熟料及水泥质量的监管,鼓励产品销售和购买双方对氯离子的含量进行严格检验,以确保满足相关质量要求。 感谢您对水泥产业发展的关注,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74号建议的答复刘丽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错峰生产相关政策。 一是继续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有关要求,指导地方做好错峰生产工作。 二是研究部署2020年后的水泥错峰生产,拟会同生态环境部出台有关政策,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错峰生产政策连续性。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水泥协会组织制修订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做好错峰区域与非错峰区域的协同协作。 二、关于规范PVC熟料企业生产经营。 电石渣水泥企业和普通水泥企业都应严格执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严禁新增产能,严格产能置换。考虑电石渣水泥生产的特殊性,鼓励借鉴新疆的经验,通过“错峰置换”,使电石渣水泥企业间接参与错峰生产,电石渣水泥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应承担的污染物减排量由普通水泥企业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其生产的水泥熟料按合理价格由域内普通水泥企业统筹消化处理,促进传统水泥企业与PVC熟料企业协同发展。 三、关于暂停32.5等级水泥生产销售。 近年来国家对《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进行修订完善,2015年实施第2号修改单取消PC32.5水泥,2018年实施3号修改单取消PC32.5R水泥,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行先试,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区取消所有32.5等级水泥。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要求,2019年10月1日全国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下一步,将鼓励各地借鉴新疆经验,逐步减少32.5等级相关水泥产品,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在提高水泥质量方面,鼓励水泥企业建立标准化实验室,依法使用标准样品,严格对比验证检验,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安全。 四、关于搭建产能整合平台,提高产业集中度。 一是按照《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支持优势企业依法依规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二是加大对去产能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如将17%和11%两档税率逐步降低至13%和9%,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同时,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适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水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 五、关于建立去产能专项调节基金。 继续支持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按照国办发34号文要求,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六、关于工信部发挥整体协调作用。 我部将继续协调和指导东三省及内蒙古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开展水泥企业脱困转型发展试点,统筹运用好联合重组、错峰生产、专项资金等手段,推动当地水泥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东三省及内蒙古水泥行业发展的关注,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