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精神,东营市政府发布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该意见针对目前存在的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多发等问题科学合理的提出了指导意见,必将会有效提升我市的建筑质量水平,原文如下: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筑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建筑质量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多发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提升建筑品质 (一)坚固安全。各类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抗震设防要科学有效,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防火措施要完备规范,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满足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和防火自救要求。 (二)舒适便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全方位满足人们对办公、生活、出行、休闲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人车流向合理、功能舒适的新型社区或组团。 (三)美观大方。统筹城乡规划,注重建筑物单体造型,注重建筑群体与周边环境协调,打造错落有致、丰富多彩的城乡景观。尊重自然风貌,传承历史文化,打造体现黄河口人文风格、地域特色、时代特征,彰显黄蓝生态经济区魅力的建筑精品。鼓励方案原创,避免照抄照搬,杜绝盲目跟风、片面追求“新奇特怪”。 (四)节能环保。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严格执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鼓励设计企业设计绿色建筑。 二、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 (一)严把勘察设计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勘察现场质量监督和室内试验质量监控,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加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抗震专项审查监管。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设计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落实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 (二)严把抗震设防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积极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开展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屋抗震设防调查评估,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加大抗震加固改造力度。 (三)严把现场施工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推行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化,严格执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质量检验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责任人,强化过程控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控水平。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派驻现场质量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义务,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落实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制度,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并责令整改到位。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全面落实防治技术措施,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常见问题。 (四)严把建材使用关。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及产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建材。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存放;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到2016年年底,市区、县城建成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管理,质监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商部门要抓好建筑材料的流通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把竣工验收关。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客观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对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对民用水表、电表、气表、热量表的首次检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首次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认真执行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六)严把使用维护关。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依法承担责任。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推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 三、落实综合措施,规范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政府投资的,停止资金拨付。各类园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村镇建筑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加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的网络化运行。评标办法要科学、公平、公正,不得设置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监督,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及操纵评标的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对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实质内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 (四)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结合“智慧城市”试点建设要求,建立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2015年年底前建成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完善信用信息运用机制,进一步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金融、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转型升级 (一)加强技术集成创新。研究制定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广组装式建筑,大力发展新型建材产业及建筑技术,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加大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攻关。积极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积极做好试点示范。培育一批集研发、生产、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园区。先行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性公共建筑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试点,逐步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对认定为示范项目的给予扶持。到2017年年底,全市建成1个规模化工业园区,每个县区建成1个生产基地,示范工程达到40万平方米。 (三)推进服务监管创新。建立行业内部自控和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推进建筑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办法。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监管,强化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保障建筑的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建筑质量不断提升 (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创优体系,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由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通过创建优质工程,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逐步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二)落实质量标准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快应用节能、环保、减震、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工法。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降低、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技师和技能工人的培训,建设高素质技能工人队伍。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对企业家队伍、建造师、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实施立体化培训。加快建筑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培训鉴定3000名一线技能工人。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参建企业应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建筑设计寿命内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对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和转包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单位对因图纸审查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五)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制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利用多种形式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事故及查处情况,对质量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声明:此文内容源于互联网,微编辑后分享,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更多行业信息 新型砂浆网:http://www.maor.cn/ 保温工程网:http://www.bwgc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