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