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50号)经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共有二十四条,条款中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建设的要求,对禁止现场搅拌、专用车辆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结算、违法处罚等诸多方面做了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玉城、坎门、大麦屿街道建城区,楚门镇、清港镇建城区,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县滨港工业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玉城街道建城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正式实施,同时也为我县的散装水泥“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附:《玉环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