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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2019-5-17 11:30| 发布者:admin| 查看:199| 评论:0|来自:[db:出处]

摘要: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温政办〔2009〕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各镇、街道建成区和乐清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建成区和乐清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各镇、街道建成区和乐清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现”区域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有关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市住建局应当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不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或者散装水泥使用率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四、“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5.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4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乐政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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