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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019-5-17 11:29| 发布者:admin| 查看:190| 评论:0|来自:[db:出处]

摘要:黄建〔2010〕12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黄建〔2010〕12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黄石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城市环境,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黄金山工业区)等所辖行政区域。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等。

砂浆使用量在50吨(含50吨)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我市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参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向市场提供预拌砂浆。

第五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单位均应注明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 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该施工企业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申请,在领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后方可现场搅拌砂浆。

现场搅拌砂浆还应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招标时必须注明使用预拌砂浆,未注明时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买卖合同》。持《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买卖合同》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方能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工程预(决)算和预拌砂浆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纳入工程文件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如发现应该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砂浆质量的行为,应责令施工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即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制定并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是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预、决算的价格依据。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加强监督管理。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凡未经批准立项的预拌砂浆企业不得办理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质量,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散装水泥。

第十五条 未进行备案登记或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砂浆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重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加强预拌砂浆新技术开发,降低成本,提高预拌砂浆性能。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高性能预拌砂浆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科技水平,降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干混砂浆推广应用阶段,市区内的市级重点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要带头使用预拌砂浆。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将取消评优资格,并依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不断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进程。

第十九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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