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的备案、性能认定和动态监管。 第三条 凡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技术均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后,其持有单位可自愿办理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承担认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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