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技术和市场的成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及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并结合我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及施工的备案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备案的各类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及施工企业强调相应的施工资质要求,(各类施工资质要求详见附表),无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备案。 二、已经备案且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安装,在向施工单位销售产品时,须按备案的系统组件成套供应,不得分拆销售,否则视为销售伪劣产品,吊销备案证书并按有关法规处罚。此类企业须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年审换证。 三、由于目前织物卷帘外遮阳产品只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程,不便于安装施工中的监督管理,且织物卷帘外遮阳产品的耐久性、耐候性、抗风性等指标较其他种类的外遮阳产品差,不能满足建筑一体化的要求,故暂不予以备案。 四、增加水泥基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系统备案,备案企业须为原备案浆料类外墙保温系统的本地企业,系统及组件按《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检测,且只能用于防火等级为A级的车库底板与楼梯间。 五、外市申报太阳能热水器、节能门窗、外遮阳产品的企业需提供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证书。 附:《建筑节能各类备案产品施工资质要求》 二○一○年十月八日 抄送:市墙改节能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建监察支队 附:建筑节能各类备案产品施工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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