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政府发布《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对符合搅拌砂浆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依法处罚。 具备条件应使用预拌砂浆 该《办法》对渭南市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作为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生产管理工作。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确保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办法》中要求,渭南主城区及各县(市、区)主城区的建设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在符合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外的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生产企业应严控粉尘排放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发展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站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2月28日废止。 |